金融监管总局:现阶段直接开展“跨境保险通”试点的时机尚不成熟
2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披露了对王思东委员关于推进“跨境保险通”的提案的回复。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跨境保险通”指的是港澳保险机构无须在内地设立商业存在,可直接向内地消费者跨境销售保险产品。上述建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对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要求以及对境内保险投保的要求存在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此外,港澳的保险监管政策、产品费率、产品销售等政策与内地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在不设商业存在的前提下在内地销售保险产品,可能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跨境保险通’涉及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消费者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现阶段直接开展试点的时机尚不成熟,但您的建议对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工作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金融监管总局将积极对相关问题开展研究论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开展探索。”金融机构总局回应道。在支持大湾区保险市场互联互通方面,金融监管总局介绍称,总局认真研究大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并开展了积极探索。一是支持和鼓励内地保险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开发新型跨境医疗险产品,为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消费者提供跨境就医和理赔结算的便利。内地保险公司可通过与港澳地区保险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合作,为赴港澳地区就医客户提供就医安排、赔款直付等服务,同时内地保险公司也可为港澳地区保险公司赴内地就医客户提供就医安排和理赔款垫付业务。二是积极推动粤港澳三地保险机构合作提供跨境车险服务试点,实现“三地保单、一地购买”,车主可直接向当地保险公司提交内地交强险投保资料,由粤港澳三地保险公司相互提供投保服务,为粤港澳三地跨境通行带来通关便利。三是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前期,金融监管总局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实地调研,多次征求并听取相关意见,研究形成工作方案。谈及下一步工作,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加快推进相关工作,争取保险服务中心早日落地,为合法持有港澳人身险保单的大湾区内地居民提供售后服务。目前,上述相关跨境保险产品均由保险消费者向本地保险公司购买,并不涉及跨境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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